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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東區陽光國民小學

重要訊息

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1份,請參考。

{{ $t('FEZ002') }} 人事室|

該解釋令係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旨揭解釋令。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詳如附件



{{ $t('FEZ003') }} 2025-06-16

{{ $t('FEZ004') }} 2025-06-16|

{{ $t('FEZ005') }}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