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 查「教師待遇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之薪級,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同條第3項規 定,教師應敘之薪級,公立學校教師由主管機關敘定,必 要時,得委任服務學校辦理;私立學校教師由服務學校敘 定。
二、 次查114年8月1日施行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 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 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 照專任教師之規定。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附件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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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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